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场所。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监督二级单位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抽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组织年度安全工作考核评比。
第五条各学院(系部、校直属实验室、研究院所)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保证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远行。
第六条院属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是部门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室(组)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二)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使用者是本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室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危险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
(四)负责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监督指导实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三条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四章 实验设备、仪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验设备、仪器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实验设备、仪器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实验设备、仪器尤其是(重型)大型实验设备、仪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实验设备、仪器进行维护、校验、测定,重型(大型)实验设备要请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校验和测定,确保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设备、仪器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实验设备、仪器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重型(大型)实验设备、仪器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要注意大型实验设备、仪器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验设备、仪器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实验设备、仪器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实验设备、仪器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实验设备、仪器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实验设备、仪器(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设备、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酬金,违反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