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4〕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本科实验教学运行管理,大力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建设,确保全校实验教学水平的有效提高,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大纲与项目
第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实验教材是实验课程的核心内容。凡教学执行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包含课内实验),均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和配备相应的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应紧密结合人才培养的目标及要求,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应组织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确保大纲合理可行。
第三条 为加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实验教学大纲在编制时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实验课分组。实验教材必须选用正式出版教材或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的自编教材。
第四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内容和学时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变更。因实验条件等原因限制确实无法开展的实验课程或项目,相关教学单位(含信息技术中心)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报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实验项目类型设置既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实验项目类型分“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三个层次,每门实验课程至少要设置一项以上的综合性、设计性或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六条 新开设的实验项目,必须先由指导教师试讲试做,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新开实验试做报告》(格式附后),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向学生开设。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末向各教学单位(含信息技术中心)下达下一学期实验教学执行计划,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执行计划,组织实验室(中心)与任课教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合理制定下学期实验课课程安排表。
第八条 为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及督导检查的有效进行,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每周应对下一周各教学单位(含信息技术中心)实验课安排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 实验课程的安排要避开国家法定节假日,以确保实验教学内容的完整性。若确有特殊原因需对实验课程安排进行调整,任课教师须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师实验课程变动申请表》,提前报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因故调整的实验课程,应及时另择时间补上。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实验课指导教师配备、学生班级和人数安排的科学合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上机类实验课程1名教师1次指导不能超过3个自然班,且不能分散在2个(含2个)以上机房同时授课。超出3个自然班,必须配备2名(含2名)以上指导教师。
(二)非上机类实验课程执行单班教学,须配备1~2名指导教师,有危及师生健康和安全的实验,必须配备2名(含2名)以上指导教师,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在上课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验室(中心)应按照实验项目和学生人数准备好相应的实验仪器、设备、耗材等;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备齐上课必须的教案;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必须经所在教学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开展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首次授课前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指导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范的学习。
第十三条 在整个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岗,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内容和学时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指导学生认真完成实验内容。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上课须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实验课上课情况登记表》,由实验室(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应严格做好考勤,并填报实验课考勤表,学生考勤制度参照《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课程必须制定符合本专业要求的实验课程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实验课课程考核成绩由考勤、实验过程和实验成果三部分综合评定。
(一)实验过程重在考核学生对实验原理的掌握、软件仪器的操作、数据记录、参与实验的态度、小组协作、个性特长等情况。
实验成果以实验报告形式为主,由于专业及实验特点不同,实验报告若不能有效反映实验成果的评定,可采用提交作品、程序和考试等形式,各部分考核的评分标准由指导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实验课程结束后学生提交的实验成果材料必须按照评分标准做到全批全改,课内实验按照“百分制”记分,独立设课的实验按“五级制”记分,实验成绩要汇总在实验课学生成绩登记表中。
第五章 实验教学督导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检查、督导机制。各教学单位院长、分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建设的副院长、教学督导组成员,每人每学期听取实验课不少于3次,并做好听课记录。
学校教学督导组将不定期对实验教学进行督导,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实验教学质量督导检查(听课)表》,作为学校评价实验教学开展效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对全校实验室(中心)上学期的实验教学管理及本学期实验教学运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学校每一学年将对各学院实验室(中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对实验教学中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按照《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中心)必须重视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应根据学校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结合自身情况,细化和完善与实验教学运行相关的管理规定及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中心)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实验教学原始档案至少应保存四学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表格附后。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交通大学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