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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管理
考评办法

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勇于进取、大胆改革,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二条对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为依据,进行全面考核,即考德、考勤、考能、考绩。

(一)考德

主要看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考核其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团结工作。

(二)考勤

主要看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考能

主要看实验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精神,考核对基本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设备维修技术,实验室管理业务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分析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编写的实验教材、技术报告或论文的水平和价值;学习、进修学科的水平及考试考核成绩。

(四)考绩

1.实验教学方面

(1)实验准备工作情况

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实验装置及配套仪器设备是否齐备、可靠;实验室安排是否合理。

(2)实验开出情况

实验开出过程中秩序是否良好;实验前讲解是否认真清楚;是否严格要求学生认真进行操作、观察、测试和记录,引导学生分析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实验进行中是否发生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妥当;批改实验报告是否认真、及时、无差错;学生对实验效果的反映。

(3)完成实验任务情况(包括指导毕业设计等任务)

设计准备新实验的情况:个数、水平、质量;更新改造原有实验的情况:个数、水平、特点;带实验的情况:次数、时数、及学生班次人数;指导毕业设计:课题、人数、效果。

2.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与维修工作方面

(1)新到仪器设备是否及时严格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登记表,对验收中的各种问题是否配合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

(2)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所需的配套条件(如:水、电、气);安装调试是否作了记录。

(3)仪器设备维修是否及时、有效;维修情况是否认真登记、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4)是否按期上报了维修情况统计;维修的数量,档次和效果,年承担的维修仪器设备完好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5)是否承担了对外服务工作,以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效益。

3.实验室管理及辅助工作方面

(1)是否定期进行了清账、核卡。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及时准确,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2)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完成了验收、编号、入帐、建卡、建帐,质量是否合符要求,原始单据是否齐全。

(3)大型精密设备是否落实了专人管理,各种资料是否齐全,使用及维修情况是否认真记录并归档。

(4)是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是否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妥当。

(5)实验室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落实(清洁卫生、文明管理方面的效果和问题)。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三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部、中心)主任负责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考核;实验管理部门配合院(部、中心)组织定期考核。

(一)每学期开学前,由实验室主任根据该室所承担的各项实验任务,按岗位责任的要求,填写每个人员本学期工作责任任务书。一式两份由实验室和院(部、中心)各存一份。

(二)各实验室要设考勤员(兼职)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按月报学院(部、中心)审定。

(三)实验室主任要督促本室人员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并定期检查评议。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情况统计表,每学期结束前由学院组织部分学生座谈评议各课程实验,实验管理部门参加。

(五)各院(部、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实验室工作的全面总结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评比,评出相应的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学校实验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比,着重考核教学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和效果;实验室的管理和安全情况;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等。在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实验室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在实验教学、实验改革、仪器设备维护与功能开发、实验室管理、修旧利废、自制改制仪器设备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的效益者,经评定认可,发给单项奖;

第五条学校评选出的优秀实验教学成果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学校发给奖状和荣誉证书作为升级和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

处罚:

(一)分配任务后无故不到职或未做工作者(扣发奖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火灾或被盗。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下一条:考核评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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