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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管理
考评办法

考核评比条例



重庆交通大学道路与桥梁实验教学中心考核评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它直接影响教学科研质量。加速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为此,应定期开展实验室评比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评比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图形式、走过场,对于评选出的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评比范围:先进单位评比范围是全校从事实验教学的各类实验室(中心)、语音室、计算机房等。先进个人评比范围是校、院级实验管理人员、全体实验室技术人员、实验室工人及专兼职实验教师。

第四条 评比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五条 先进单位评比条件

1、思想风貌

(1)能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2)全室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并积极搞好协作,热情为教学、科研服务,是一个团结向上的整体。

(3)有结构合理的技术队伍,有相对稳定的人员,能有计划地培训实验室人员,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4)实验室人员任务均衡、饱满,岗位责任制明确。

(5)遵守考勤制度,坚守岗位出勤好。

2、教学科研成绩

(1)开出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效果反映良好;有完整的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报告等实验教学条件。

(2)实验内容有较大更新和提高。

(3)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进,并能团结协作,按时完成本室承担的科研、对外服务等任务。

(4)能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对实验室、设备共用有贡献。

3、设备器材管理

(1)固定资产账目、卡片齐全,登记及时无差错。

(2)贵重仪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原始档案齐全,记录及时;使用效率高,完好率高;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3)器材、设备管理账单齐全,登记及时,领、借制度明确。一般仪器设备分室保管,责任落实到人。仪器器材存放整齐,保养得当,无积压、丢失和意外损坏。

(4)仪器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一般设备无长期待修。

(5)对实验室现有设备能积极进行技术开发,较有成效。

(6)挖掘实验室潜力,修旧利废,自制和改进实验室装置,成绩显著。

(7)实验室无闲置设备,做到资源共享。

4、实验室建设

(1)对实验室建设有明确目标,有年度计划及完成措施。

(2)年度经费开支基本合理,投资效果明显,有较大经济效益。

(3)积极与校内、外单位协作,为学校创收,为实验室建设积累资金。

5、文明安全工作

(1)在水、电、火、毒、盗及设备操作管理中无重大人身、设备事故。

(2)全室环境整洁美观大方,无积灰、无纸屑、无垃圾等。

(3)按时填、报、送各种计划、报表;及时清理各种物资,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 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切实执行实验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符合科技人员道德规范,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2、工作态度和作风

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与他人搞好协作,严格纪律,坚持岗位责任制,服从分配; 认真完成本岗位及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3、成绩和贡献:在下述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者。

(1)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或科研试验中成绩显著者;

(2)在实验室管理工作和理论研究方面成绩显著者;

(3)积极开发和研制现代化仪器设备、新的实验装置、元器件取得优秀成果;

(4)对引进的仪器设备的选型、技术验收、开发利用、协作共用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5)积极为教学、科研实验创造条件,实验教学效果好,科研任务完成认真、准时;

(6)在努力维护实验室的科学管理,预防事故和排除故障,坚持勤俭办学,讲究经济效益,注意节约方面成绩显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各院(部、中心)有关领导,实验室及教务处等参加的校评比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工作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 各院(系、部、中心)成立相应的院级评比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本室评比工作。

第四章 评比办法

第十条 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1、各实验室均应按本规则分析总结,写出年度总结材料报院(部、中心);

2、各院(部、中心)评比小组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实际考核,评出本院(部、中心)的先进集体,整理材料报学校评比小组;

3、学校领导小组按各院(部、中心)推荐的预选名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广泛征求教师及学生意见评出校级先进实验室。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1、采取自我鉴定、实验室评议,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评出先进个人,写出材料报所在院(部、中心)。

2、各院(部、中心)在本单位评选基础上向学校择优推荐。由校评比小组审核,评出校级先进个人。

3、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本院(部、中心)实验室总数和实验室人员总数的20%,其中校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不超过全校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总数的5%。

4、对校、院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5、学校召开实验室先进经验交流和表彰大会,并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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